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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税收征管[一](2)

发布时间:2011-12-27 14:24 来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查看: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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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无固定经营场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3)①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②可要求①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专业发票——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从发票记载的经济内容来看收付款凭证分为三大类:

  一是基于生产、经营性活动收付款项,证明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收付款凭证。

  二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

  三是基于非经营性、非财政性收入的收付款凭证。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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